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佳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棟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馮棟森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之公司名稱、法代姓名及對馮棟森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3年2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3年2月25日提出陳報狀,惟對馮棟森請求之依據仍未補正,該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是聲請人對馮棟森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