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44號聲請人 南宋釧
南 小舜 共同代理人 劉懿嫻 律師
陳潼彬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南懷瑾 之除戶謄本。
(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四)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