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佾秀
甲○○被告乙○○原住苗栗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