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迄95年4月21日止犯業務侵占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53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
65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58號判決以受刑人(即被告)逾期上訴為由,駁回其上訴,並於96年3月21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