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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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告 蔡宏遠 被告 林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第39至46頁),依上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