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 張盛斌 被上訴人 李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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