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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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壽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壽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