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736號債權人毛鈾債務人中國蠶絲被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與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不同,請查明是否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名稱。
二、如債務人為公司,聲請狀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請求自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請求利息,但附表內容為空白無任何記載,應說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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