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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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59號債權人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景鴻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並於聲請狀具體載明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以明何人係債務人,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聲請狀具體載明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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