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聲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洪平森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16日113年度地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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