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7,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聿傑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7萬元,約
定自112年9月18日起至119年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5月30日止累計171,375元未給付,其中163,244元為本金、6,83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聿傑於112年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約定自1
12年1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5月30日止累計52,594元未給付,其中49,308元為本金、1,99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聿傑於112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2萬元,約定自1
12年3月28日起至119年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5月30日止累計213,713元未給付,其中204,167元為本金、8,25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3年度司促字第612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63,244元黃聿傑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1計算之利息249,308元黃聿傑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3204,167元黃聿傑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