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認定其無資力,且申請債務清理非顯無理由,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准予法律扶助,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業據提出該會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