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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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44號聲請人 謝曉芬宜坊國際美學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宜坊國際美學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5月4日新院平民寶107司司64字第1474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宜坊國際美學顧問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等為證。惟查,清算人向稅務機關所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7年9月10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071152952號函附卷可參。
嗣經本院以107年11月2日新院平民寶107司司144字第3706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陳報稅務清算申報是否業已核定,然迄未向本院陳報。是以宜坊國際美學顧問有限公司之稅務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自難謂聲請人業已了結宜坊國際美學顧問有限公司之現務。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俟清算現務完結後,再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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