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成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成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黃建都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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