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毒聲重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重字第25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張峻瑋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重新審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111年度毒聲重字第2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張峻瑋(下稱聲請人)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76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重字第25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復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並載明案號為111年度毒字第251號,經本院提訊聲請人到庭,就聲明異議狀內容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係對本院111年度毒聲重字第251號裁定不服所提的異議等語,應認係對本院111年度毒聲重字第251號裁定提起抗告,先予敘明。惟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就第二審法院駁回第一審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所提起抗告之確定裁定,向第二審法院聲請重新審理,經裁定後,自亦不得抗告,本院上開駁回聲請重新審理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是聲請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