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原告 丁黃琴惠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告 陳光日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