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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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救字第3號聲請人 鄭進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中西區公所間低社會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生活十分困難,目前營業登記遭廢止,無法駕駛計程車,又無積蓄、資產等,實在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財產所得清單影本可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財產所得清單影本等資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4年度交字第34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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