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全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