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 詹金倉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岳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