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2號債權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作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承智大興 新家B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大興新家B棟之公所備查函。
㈡釋明對債務人江承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電梯保養契約書立約人為大興新家B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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