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黎燕美 被告 鍾年雄
鍾年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元=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