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8號上訴人銘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被上訴人 潘誠浩
林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7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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