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04號原告 吳金 和被告 楊恩綸
楊登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