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楊景迪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4月17
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6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景迪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黑色左輪空氣槍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6年3月24日23時2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扣押
黑色左輪空氣手槍1把)、扣案物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
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暨鑑驗書等件附卷可稽。
(三)現場並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之黑色左輪空氣手槍1把為證。
(四)雖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辯稱:該空氣槍係展示用云云,惟查
扣案之空氣雖無殺傷力,然該空氣槍外觀與真槍無異,令
人難辨其真偽,有槍枝側面照片附卷可稽,且被移送人攜
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深夜在外遊蕩,公然攜行示眾
,足以使他人誤認為真槍並心生畏懼,亦顯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是被移送人此部分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堪予
認定。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扣案之黑色左輪空氣
手槍1把,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
且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
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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