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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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故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二五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五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邱泰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翔漁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高│0三四0─七0五─│伍拾萬元│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0000000││││公司 蘇春玉 │雄分行│0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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