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056號債權人 李家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華 、 林婷婷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