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21號
原   告 好消息衛星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
研究院繳納鑑定費(履勘暨履勘後之資料處理等費用)新台幣壹
萬元。如原告未於上開期限內預納,被告得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七
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台幣壹萬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鑑定費用,
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所施設之衛星器材機
房工程款,惟被告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疪,而拒付工程
款,則原告所承攬施作之工程是否有瑕疪,有送請專業機關
鑑定之必要;兩造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
表明同意由本院囑託專業鑑定機構為鑑定人,嗣經本院指定
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為鑑定機構。而送請上開機構鑑定
必須先支出鑑定費用(履勘暨履勘後之資料處理等費用)新
台幣(下同)壹萬元,另於履勘結束並完成資料整理作業後
,再次函知完整鑑定費用等情,有上開鑑定機構98年8月6日
98經研良字第08005號函1件在卷足憑,爰定期命原告預納
,如原告逾期仍不預納,被告得於原告預納期間屆滿後7日
內墊支,如被告逾期仍不墊支,本件訴訟依法視為合意停止
訴訟。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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