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23號
原   告 乙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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