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23號
原 告 乙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