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私立民生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范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 歐冠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歐冠廷其法定代理人 歐志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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