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李原廣 被告 陳允芳 上列當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告具狀陳報因本件請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4,800元(計算式○○○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351平方公尺=168萬4,800元)。則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68萬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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