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孫鍾保梅
孫薇喬 孫先宥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光正
陳秋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胡詩梅 律師被告 凌里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朱盈吉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