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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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雅婷 法定代理人 蘇進榮
梁瑟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立上平國民小學、 徐秀娟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國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文嵐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