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順明
陳奐佑 吳亭儀 黃鈺翔 吳柏辰 上列聲請人因與 莊秉元 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林金吾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