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劉家強 被告 黃家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年度易字第28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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