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蘇麗芬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龍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55
0元(計算式:22,500×48.98+8,500=1,110,5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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