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4號再審原告 邱小孋 再審被告 彭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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