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楊賢尉 被告台禎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陳玉玲 陳水生 陳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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