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451號債權人 夏綠蒂 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銘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素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請求管理費至104年5月止之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