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9年2月10日起至124年2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9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3,1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借據所示之方式計算,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2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1件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5年度拍字第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鄉○○○段││957-5│建│││102│全部│││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040│宜蘭縣冬│宜蘭縣冬│4層鋼筋│1層54.│2層53.│3層53.│4層15.│夾層12│189.38│陽台│6.06│平方│全部│││1││山鄉成功│山鄉興安│混凝土造│64│27│27│82│.38││││公尺││││││路448巷1│段957-5││││││││││││││││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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