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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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16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存續日期自94年8月10日起至134年8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94年8月15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2,09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17日起至114年8月17日止,約定利息於貸放後24個月內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
0.78%按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1.48%按日計算,並隨前開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機動調整,自94年8月17日起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相對人於94年6月13日另向聲請人借貸200,000元,借款日期自94年6月15日起至99年6月15日止,利息採固定利率計算,自放款日起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前開借款,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另有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僅分別攤還至95年1月19日(2,090,000元部分)、94年11月20日(200,000元部分)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分別尚欠2,064,001元、189,57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另新水段324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價值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就此部分應併予拍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五結鄉│新水││178│建││82│09│10000分之65│││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25│宜蘭縣五│宜蘭縣五│鋼筋混凝│││47.5│51.27││98.77│陽台│11.5│平方│全部│含共用││1││結鄉季水│結鄉新水│土造4層│││三層│四層│││││公尺││部分新││││路清水一│段178地│樓住家用│││││││││││水段32││││巷1弄72│號││││││││││││4建號││││號3樓│││││││││││││(含停│││││││││││││││││車位編│││││││││││││││││號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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