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21號債務人丙○○
21號債務人甲○○
2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84,82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7年08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84,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63141│ 青萍潘福 │7月01日起││六四│││元│乾││││├──┼───┼─────┼──────┼──────┼───────┤│2│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66104│青萍,潘福│7月01日起││六四│││元│乾││││├──┼───┼─────┼──────┼──────┼───────┤│3│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50887│青萍,潘福│7月01日起││六四│││元│乾││││├──┼───┼─────┼──────┼──────┼───────┤│4│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50887│青萍,潘福│7月01日起││六四│││元│乾││││├──┼───┼─────┼──────┼──────┼───────┤│5│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76902│青萍,潘福│7月01日起││六四│││元│乾││││├──┼───┼─────┼──────┼──────┼───────┤│6│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76902│青萍,潘福│7月01日起││六四│││元│乾││││└──┴───┴─────┴──────┴──────┴───────┘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141│青萍,潘福│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乾│││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104│青萍,潘福│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乾│││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887│青萍,潘福│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乾│││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887│青萍,潘福│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乾│││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902│青萍,潘福│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乾│││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甲○○,潘│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902│青萍,潘福│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乾│││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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