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51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王秋翔
被   告  彭秋梅
訴訟代理人  劉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時主張依兩造簽立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
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向本
院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但被告已當庭提出移轉管轄
之聲請,復經原告表示同意,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
稽,堪認兩造間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業已成立新的管轄合意
。是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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