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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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53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李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政雄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5萬元整,其中(1)新臺幣30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民國132年1月9日止,共3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37%加1.09%計算,計為年利率2.46%,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詎債務人於102年3月9日起即未繳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經行使存款抵銷新臺幣1,442元,約可繳納自102年3月9日至102年3月15日止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仍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2,988,706元暨自民國102年3月16日起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2)新臺幣25萬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民國122年1月9日止,共2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37%加1.09%,計為年利率2.46%,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詎債務人於102年5月9日起即未繳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仍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236,890元暨自民國102年5月9日起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45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政雄│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46%│││298870││月16日起│││││6元│││││├──┼───┼─────┼──────┼──────┼───────┤│002│新臺幣│李政雄│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46%│││236890││月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政雄│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887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政雄│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89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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