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曉龍 即 林冠旭 、 林冠宇 、 林冠瑛 、 吳俐 瑱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吳俐瑱 應就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土地,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17日經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如經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其實體法上權利,經本院於103年10月2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後,僅函復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聲請調解,故無實體法上權利,然既無實體法上權利為基礎,何以強令相對人配合並達成調解,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