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鈺琪 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王志槐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怡玫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任職於協盛企業行,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及公會費後,約為新臺幣(下同)18,413元,此有101年度1至7月薪資袋、勞健保及公會費收據等資料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6,523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69,656元,清償成數為22.8%(計算式為:469,656元÷2,059,489元×100%=22.8%,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收入為薪資所得18,413元,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且經查其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保單解約金僅511元,有該公司102年5月22日台壽保單字第1020001279號函在卷足憑。而其陳報願以內政部公佈101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90元為必要支出,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尚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提出每月清償6,523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523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給付。││3.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2.8%。││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69,656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大眾銀行│52,983│168│├──┼────────────┼─────┼────────┤│2│萬泰銀行│190,348│603│├──┼────────────┼─────┼────────┤│3│土地銀行│1,697,057│5,375│├──┼────────────┼─────┼────────┤│4│元大銀行│114,991│364│├──┼────────────┼─────┼────────┤│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4,110│13│├──┼────────────┼─────┼────────┤││合計│2,059,489│6,523│├──┴────────────┴─────┴────────┤│參、補充說明:││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2.依據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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