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張松任
張松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雪梅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080元(計算式:33.6平方公尺×15,300元=51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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