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妨害自由部分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按本院為最末確定強盜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茲經法務部於96年12月11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045164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0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41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6年12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6004516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