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甲○○
6號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556元(計算式為:
公告土地現值900元/平方公尺×192.84平方公尺=173,5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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