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乙○○原告代理人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就本院95東交簡字第21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徐淑芬書記官王希文通譯童嫦政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未到訴訟代理人丙○○到被告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1、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元,並先於民國95年9月30日前匯款拾萬元至丙○○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其餘貳拾貳萬伍仟元分60期給付,自9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按月給付參仟柒佰伍拾元,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王希文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