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楊崇欣 相對人 李順平
陳阿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順平於民國84年1月16日以其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李順平之債權,約定清償期為84年3月15日,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李順平、陳阿綱另於85年1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1月13日起至85年12月12日止,約定清償期85年12月12日,亦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84、85年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870,000元,詎前開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本院於104年1月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雖陳稱:就該債權有對聲請人提出重利及強制相對人陳阿綱設定抵押權之妨害自由告訴,相對人陳阿綱並未積欠聲請人任何債務,本件聲請人不得聲請拍賣相對人陳阿綱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復經本院將相對人上開陳報狀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於104年2月9日陳報略稱:相對人借款後不但不履行清償債務,且一再藉故並詐騙聲請人,聲請人曾數次寄發存證信函催討相對人返還借款,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雙方雖曾簽訂協議書將借款本金減為2,000.000元,但協議書載明相對人如違反協議書內容,聲請人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抵償本息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聲請時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切結書影本等件為證。依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揆諸首揭說明意旨,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至於相對人所提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雖僅判決相對人李順平應給付聲請人相關借款及利息,惟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均包括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順平之債權,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順平前開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人自得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相對人徒以該判決內容主張相對人陳阿綱未積欠聲請人任何債務,不得拍賣相對人陳阿綱之不動產云云,於法自屬無據。況依前開說明意旨,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有所爭執,乃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双吉 ││461│建│323.65│2分之1│陳阿綱│├──┼───┼────┼────┼────┼────────┼─┼─────────┼──────┼──────┤│002│南投縣│埔里鎮│双吉││462│建│281.68│2分之1│李順平│├──┼───┼────┼────┼────┼────────┼─┼─────────┼──────┼──────┤│003│南投縣│埔里鎮│双吉││463│建│52.56│2分之1│李順平│└──┴───┴────┴────┴────┴────────┴─┴─────────┴──────┴──────┘